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男,196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高*、兴安盟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内22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维持审(2020)内22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3.依法提审本案;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应扣除20万元砍头息没有事实依据,应当纠正;2.一审法院认定不存在砍头息,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予维持。案涉借款债权人为高*、债务人为升一公司、担保人为张**。高*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汇款凭证等证据与一审法院调取的升一公司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的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高*按照约定将160万借款本金汇入升一公司指定的王*...(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