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内蒙古某公司、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2023年4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和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23年6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3年6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程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公司和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其租赁的内蒙古自治区××路办公房屋一套及家具、办公设备等(详见附表),如果不能移交上述家具、办公设备则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443724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赁费33334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期间拖欠的电费7556元;5.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期间拖欠的水*3148元;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