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王**、第三人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27执****号民事裁定书;2、判决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号丰辰大厦1-1502号房屋一套属于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离婚,2015年3月16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其名下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号房产作为婚生女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案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原告负责偿还,由于案涉房屋尚有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偿还清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女儿就搬进案涉房屋居住,案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案涉房屋在2014年3月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本文书还有3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