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山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珍草堂公司)、广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华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山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被告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谭**,广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山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销售北柴*可得利益损失4,424.4元及利息(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本文书还有1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