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欧**因与被上诉人段**及原审第三人郴州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4)湘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被上诉人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盛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止执行(2015)郴北执字第459-2号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郴州***小区××栋××号房产,并解除查封;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段**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5)郴北执字第460-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法律效力已被(2015)郴北执字第460-3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查封而丧失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却仍以该失效的民事裁定书作为段**购买及交付案涉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查封案涉房屋的民事裁定书已被法院重新作出的解除裁定书而...(本文书还有4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