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苏**、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3年9月22日起计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2日利息为20608元,本息合计25060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两被告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2日,两被告人因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共计23万元,并承诺2023年9月28日前归还。同时,两被告人还就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与原告作了相应的约定。然而,被告没有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借期届满后,原告虽多次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如今更是避而...(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