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廖**、廖**、廖**、廖**、侯**、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廖**、廖**、廖**、侯**、廖**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廖**位于贺*市八步区**镇**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贺**(1999)字第0******号】由原告侯**继承;2.判决六被告协助原告将贺*市八步区**镇**街【贺**(1999)字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其妻子廖**于2001年11月共同购买位于贺*市八步区...(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