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梧州市苍海朗润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博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广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应支付合同款项金额为43000.8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应只履行佛子矿合同80%合同款项付款义务。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验收图片可以看出,右下角水印标准的是智美广告,这一点与佛子矿合同签订主体博雅广告公司并不符合,事实上佛子矿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广西梧州市智美广告有限公司。根据佛子矿合同第八条第三款,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绿地佛子矿宣传推广活动全部或者主要承办任务转委托其他第三方承担...(本文书还有3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