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顾**、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的损失125259.18元;保留根据司法医学鉴定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支付。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379339.78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6日11时50分许,被告顾**驾驶冀f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市**区某某厂区内倒车时,将原告李**撞伤。经过交警勘察现场认定被告顾**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保障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市第一中心医院第1次住院43天(2022-6-6日至7-19日);第二次住院尿道狭窄扩张术7天(2022-7-26日至8-2日);第三次住院膀胱造瘘术2天(2022-10-16日至10-18日)。北京**医院住院尿道重建术10天(2023-1-3日至1-13日)。先后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胫骨踝骨折、右趾骨骨折、右跖骨脱位、跖骨骨折、外侧楔骨骨折、骰骨骨折、尿道断裂、尿潴留、尿道狭窄、多发软组织损伤、骨盆骨折;腰椎间盘突出、...(本文书还有5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