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21039.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7日中午,案外人燕*打电话给原告,告知被告收粮食的厂房需找人干活,后原告和燕*于当日下午2点前往被告厂房处干活。在干活期间,由于打包机上的提升机出现故障,燕**原告及另一位工人前去查看及维修,在该期间,被告酒后前往场地,多次将手放置在电源开关处,经现场多人劝阻,被告离开了场地。在原告修理设备期间,被告又再次返回厂房,并将电源打开,直接导致原告左手卷入三角带的卷轮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漯河某某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手小指绞伤离断伤;2、手部皮肤软组织缺损;3、左手第3、4掌骨基底陈*性骨折不愈合;4、高血压。住院期间,被告仅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关于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靳**辩称,一、原告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请求法庭不予采信。1...(本文书还有5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