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程**、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曹**立即向某某分行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等合计1303634.38元,其中贷款本金1280876.72元;暂计至2024年4月9日的正常利息4467.72元、逾期利息17947.87元、罚息106.29元及复息235.78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分行以设定的抵押物即程**、曹**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层**号的房屋...(本文书还有3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