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陈**与被告王**、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王**、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按照每月917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搬离原告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6日,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原告位于××街道×号**幢**号房屋,用于被告房屋被征收后的过渡用房,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11000元。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租期届满后,被告继续居住该房,征收中心续付租金至2019年7月6日止。因被告拒不接收安置换房,征收中心也不再支付租金。2019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征收中心的租赁合...(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