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刘**、于**诉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刘**、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律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以下简称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徐汇中心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四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刘**、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石**、刘**系患者石某的父母,原告于**系石某的配偶。石某于2016年6月28日死亡。患者石某于2016年5月11日因腹痛...(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