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80000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该欠款从2019年2月28日开始至2021年2月28日内24个月还清。但至今被告未偿还该欠款。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麻*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是答辩人所借高利贷的介绍人,曾介绍到关六和做水泵的王*兵处借高利贷...(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