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岳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以下简称新华医院崇明分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34,314.41元、死亡赔偿金1,648,580元(82,429元/年x20年)、丧葬费62,028元(124,056元/2)、家属误工费2,800元(100元/人/天x14天x2人)、护理费2,800元(28天x100元/天)、营养费1,120元(40元/天x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20元/天x28天)、家属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7,000元、律师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除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全额赔付之外,其余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患者陈*萍于2021年1月21日死亡,系张**之母,陈*萍于2016年10月20日与前夫张某离婚,陈*萍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为陈*萍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2016年2月24日,患者因发现右乳肿块4天去岳阳医院就诊,岳阳医院当天将患者以“右乳恶性肿瘤”收治入院。入院记录记载:“主诉:发现右乳肿块4天。现病史:患者于4天前无意间发现右乳内上方肿块3枚,边界清,质硬,无压痛,无发热;遂至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就诊,(2016.2.23)超声示:乳房:两侧乳房腺体结构欠佳,回声分布欠均匀;右乳12点处乳腺组织内见大小约11x10mm及13x14mm及9x8mm实质低回声...(本文书还有7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