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与被告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玉物业公司)、广西铭玉物业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铭玉物业隆安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521.2元、公共维修基金1344.4元、公摊电费53.5元,各项费用合计11919.1元;2.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玉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隆安县隆南大道的【那城】项目。原告铭玉物业公司与铭玉置业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项目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与铭玉置业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隆安县两侧(隆安那城)37a-1号全幢房屋。铭玉置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原告己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本文书还有4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