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术毅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术毅不服该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粤20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术毅的申请依法追加刘*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术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术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冯**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减去冯**补交的利息2万元)。庭审中,术毅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月,冯**因经营公司通过刘*介绍向术毅借款共计15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15%,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借款之后,冯**支付利息至2018年9月,之后就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利息及本金,仅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2万元作为利息归还。此外,刘*与冯**系为中山市德易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以自己的名义向术毅借款。基于刘*和冯**于2020年6月3日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因为设立公司及经营造成的经济纠纷,均由冯**承担全部责任。故向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所有债务。截至起诉之日,经术毅多次催告,冯**仍未归还剩余利息及本金,术毅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冯**辩称,1.本案的借条是冯**与刘*共同签名,借条内容没有约定借款的份额;2.刘*是术毅...(本文书还有6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