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唐*、唐*、唐*、唐*与被告张*、张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与原告刁**、唐*、唐*、唐*、唐*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刁**、唐*、唐*、唐*、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号**栋**层**单元**号房屋(乌房权证高新字第2016491946号)的土地使用权…[乌市国用(2003)第****号,土地使用权人张**,地号:03-046-003-1用途住宅,使用类型划拨,使用面积47.24平方米]的过户手...(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