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锦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元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欧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瑞杰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欧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加工款108052.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产品委托原告进行喷涂加工,但是加工费用没有及时付清。原、被告之前每月的业务往来均有对帐,并由被告的股东徐志涛签名确认。原告根据每月的对账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均签收了相应的发...(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