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东方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王**、王**、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黑07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王**、王**、吴**因不服(2021)黑07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1)黑07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王**、及王**、吴**的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公司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货款93955.00元,并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全部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三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承包东方公司伊春货站,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止,乙方应将代甲方收取的货款于当日汇入甲方账户,不得占用。2019年11月30日,原被告因账目问题发生争议,被告王**报警并撤出伊春东方货站,此后货站由原告接管。2020年8月,被告王**、王**将原告及案外人沙**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5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