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武**、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武**向原告返还欠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3.被告高**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原告徐**与被告武**合伙经营小鸭先知水育早教中心(下称:早...(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