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太财险顺德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44003.1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粤y×××××”小型普通客车顺郸城至东风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钱店镇侯楼村××处,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