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惠众瑞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瑞丰公司)、滨州市佰特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特汇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惠众瑞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撤销涉案关于年产35万吨镀铝锌硅生产线的《转让协议书》《动产转让补充协议》;撤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46553502号至46553545号涉及的35万吨1号镀铝锌硅生产线的买卖关系;2.改判佰特汇公司赔偿惠众瑞丰公司经济损失24188153.47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签订《转让协议书》《动产转让补充协议》的真实目的是进行融资。2020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同日签订了《动产转让补充协议》。2020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将《动产转让补充协议》中的第三条第1项删除。2020年11月27日,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向中国...(本文书还有18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