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小企业中心)与被告青海杞济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杞济堂公司)、云**、马**、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陇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小企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被告青海杞济堂公司、云**、马**、青海陇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小企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海杞济堂公司、云**、马**归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7月6日的利息139423.51元、罚息320318.42元、复利13583.61元,共计4473325.54元;2.判令青海杞济堂公司、云**、马**支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915%计算...(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