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桂公司”)与被告钟山县钟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山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对钟山县钟山镇罗*洞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黔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73969.21元;2.鉴定费38167.48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邀请承建“广西钟山县钟山镇罗*洞宜居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因当时时间紧任务重,需要赶工期,该工程项目并未进行公开招投标,原、被告之间也未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自2017年7月19日开始设计,2017年9月20日...(本文书还有3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