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某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陈**,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2446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4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判令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超期费用(工程价款)14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3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3.判令被告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龙南市碧桂园主体爬架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与其总包方(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所签的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合同的劳务分包部分,即******楼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材料的卸车、组装、提升构件的预埋管下设工作、拆除、退场装车,做到工完场清等;工期为8个月(除春节顺延一个月外),材料退场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21年5月,原告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现场工期严重延期实际施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陆续完成其中2**楼爬架组装、提升、拆除、退场等所有工序,完成**楼的组装、提升至**层的工程量工序。2023年9月18日,因现场工期严重延期、劳务费付款不及时,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该项目后续的施工,并经结算确认了除超期费用外的总工程价款为1109157.08元,已支付777541元,剩余331616元未付。2023年10、12月,经龙南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协调,项目总包方(通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代付农民工的方式,替被告代为支付了207150元工...(本文书还有8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