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8053.44元,及利息63587.29元(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2年8月17日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后续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因诉讼支出其他费用,合计211640.7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张家口塞北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家口塞北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多年来经营化肥农药,为农户提供服务,为更好的、更便利的为农户提供服务,张家口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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