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对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无视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提交的某某公司投保单证据,无视某某公司投保并已实际收到有关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事实,无视有关保险单特别约定及保单条款都有阅读等情形事实,否定了特别约定的效力,否定了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已履行了保险合同的提示及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某某公司的投保单真实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投保单及保险单是作为完整的保险合同的两部分,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作出的承诺本案保险为商业保险,某某公司经商业选择比对后选择了向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投保,并对投保内容及保险条款确认盖好章将投保单通过彩色图片方式发送给保险公司,某某财保江苏分公司已经举证了投保单,某某公司当庭否定投保单的真实性,但却又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否定投保单的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关保险条款虽在第一页盖章,但是与投保单一起加盖了骑缝章,且盖章页的保险条款下面的编码明确是“第1页,共14页”,包括附加碰撞、倾覆保险在内的保险所有的保险条款合共是14页已经在投保前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及明晰解释在庭审中,某某公司代理人提出...(本文书还有7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