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新******(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及被告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经营损失29万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3251650.19元及经营损失29万元。2、保全费、诉讼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6日00时26分,因被告租用的厂房起火引发火灾,将原告的厂房连同厂房内机械设备、家具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烧毁,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估计约为1000多万元。徐州市贾汪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租用的厂房内堆放物品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