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男,1984年12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醴陵市。
上诉人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胡**、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4)湘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赔偿为325630.44元,即在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减少赔款22357.12元;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胡**伤残系数应当按照13%计算。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之规定,被上诉人胡**经株洲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为伤残等级为最低等级伤残,应当在叠加适用时认定1%系数,即按照13%系数计算,原审认定错误。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高院文件,多处...(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