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农商行)与被告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林公司)、苏*、马**、石**、刘**、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通公司)、陈**、刘**、平罗县宏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煤业公司)、内蒙古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煤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刘*,被告意林公司、苏*、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石**、刘**、富润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刘**、宏飞煤业公司、宏源煤化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嘴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意林公司偿还在石嘴山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1625789.65元(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10日),共计:31625789.65元,并按17.25的月利率支付从2016年5月11日起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2.判令苏*、马**、石**、刘**、富润通公司、陈**、刘**、宏飞煤业公司、宏源煤化公司对第一项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意林公司、苏*、马**、石**、刘**、富润通公司、陈**、刘**、宏飞煤业公司、宏源煤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7日,石嘴山农商行下属营业部与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苏*、马**、石**、刘**、陈**、刘**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利率执行月息11.5,按季计付利息;借款人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贷款,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本文书还有7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