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煜某****(以下简称煜某公司)与被告中某有限********(以下简称人某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某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煜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100元(含车损143000元、评估费5000元、吊车施救费1550元、拖车费55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5日19时30分许,在保险事故发生地南京市江宁区,案外人杜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轻型货车右转弯时,车上超长货物,与李*光驾驶的属于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小型客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