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诉人邓**、何**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邓**、何**向某某公司支付103b号铺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的物业费104562.90元、推广费11618.10元以及滞纳金(以4468.50元/月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费当月8日起分段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c05号铺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的物业费15552元、推广费1728元以及滞纳金(以720元/月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费当月8日起分段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邓**、何**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单元每月应缴的物业费和推广费本金较少,按***.5倍计算违约金难以对业主产生警示作用,且会对按时缴纳物业费和推广费的业主产生负面引导效应。
二、因业主拖欠物业费等费用,某某公司需垫付项目工人工资、物料费用、公共空调能源费用等。诉讼争议滞纳金标准未超过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
三、某某公司参照其它案件的判决结果,已主动下调滞纳金计付标准,原标准是按日千分之三计付。
上诉人邓**、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本文书还有5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