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张**、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张**、张**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民权县道**街**房产一处属于原告所有;价值(1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张某民系兄弟关系,在2009年6月23日签订了家产分割协议;原告以三万元现金和民权县白云寺镇张砦村的宅院及上面树木的一半价值,换取了张某民位于民权县道**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民权产权证(1999)字第000000**、土地证号为民土国建(92)字第11**;张某民于2019年9月1日去世,其爱人耿**于2022年4月14日去世,张某民的父母也均已去世,被告张**系张某民的长女,被告张**系张某民的长子,被告刘**系耿**的母亲(耿**的父亲...(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