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5年9月19日晚,在银川市兴庆区天盛巷西侧出租房内,被告人张建民酒后和被害人常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张建民双手掐住常某甲的颈部致常某甲窒息死亡。次日,张建民用手锯将常某甲的尸体肢解后,装于塑料膜内藏匿于出租房内床板下,并用常某甲手机发微信”朋友们我要离开美好的银川了,去寻找我向往的天空,再见了银川的朋友们”。张建民作案后逃离现场。...(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