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孙**、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办理西山雅居**号楼**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如果被告无法办理房产证以及无法过户,要求被告按照最初签订的买卖合同退款;2、如果能办理房产证,被告刘**和孙**之间约定的尾款由刘**支付(刘**购买了孙**的房屋,并再次转卖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孙**、刘**按照签订的买卖合同退款59万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底在58同城网上看到被告刘**在售卖房屋,于是通过巢湖市种祥领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