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许*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缑兵伟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逾期利息部分,改判上诉人自2022年8月7日(而不是2021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不服金额26208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借款本金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有异议,认为应该从2022年8月7日开始逾期计算利息而不应从2021年8月6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