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桂林分行)与被告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桂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桂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51,362.28元,其中本金37,800元,利息4,484.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077.4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0元,其他费用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3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