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甲与被告余**、某某公司丙、某某公司乙、潘**、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利息共计1620000元(2024年6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15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被告余**因项目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0天(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以2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某公司丙、被告都兰县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同意对被告余**...(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