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事故系四车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数额为:医疗费限额18,...(本文书还有1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