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郑*、长丰县某********(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阜阳市某********(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汽车销售公司、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53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5995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30日10时1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主张:医疗费118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1440元、护理费20140元、误工费30000元、交...(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