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某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躬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躬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躬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劳务费1031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原告经被告的负责人朱*安排,在三龙东一路**号综合馆旁边***小区进行墙壁刷墙漆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与朱*微信确认,共施工房屋21套,施工面积共2776.56平方米,每平方单价4元,刷墙漆...(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