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杨**、李*,第三人德宏某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被告杨**、李**第三人某乙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91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917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网络结识被告杨**,了解到被告杨**可以协助办理出境证和在芒市当地成立公司,原告刚好有几个朋友有办理出境证及成立公司的需求不知道怎么办,原告基于对被告杨**作为财务同行的信任,遂委托被告杨**帮忙协助办理出境证、成立公司,原告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及扫被告杨**提供的收款码的方式向被告杨**支付57170元定金和订金,其中24170元按被告杨**安排扫码支付给被告妻子李*2024年5月7日先后分三笔向被告杨**转账6000元,通过被告杨**提供的收款码支付4000元(任敬的订金);2024年5月8日通过扫被告杨**提供的收款码支付4000元(安*的订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4000元(聂**的定...(本文书还有6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