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张**与被告石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武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武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董*,被告石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武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010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石林...(本文书还有2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