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张**、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贾**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张**给付拖欠购买店铺6万元。2、被告贾**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3、案件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1日,原告与张**协商店铺转让事宜。约定转让位于五原具隆兴昌镇熙和商务宾馆**楼店铺,协商转让价格10万元。签订转让合同当日被告张**给付原告3万元。其余价款分期支付,到2024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合同到期后,被告张**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剩余价款。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