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与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096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8882.54元(利息以2096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3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8176.94元;以本金209665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4日,为100705.6元);3、本案的诉讼费、法律服务费16554元等与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就位于...(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