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黎秀娇通过他人介绍,隐瞒已婚并生育有两个孩子的事实,化名为“梁亚玲”,在广西容县县城以谈婚为名与未婚男青年李xx认识。其间,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黎秀娇虚构“侄子动手术要钱”、“帮找工作”、“父亲患有肾结石”、“其本人患有胃病”、“其借了‘表弟’黎xx的钱要偿还”等事实,先后共骗取李xx自愿付给的人民币1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秀娇通过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李xx人民币163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业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被告人黎秀娇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照片)。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8月9日9时,岑溪市波塘镇蛟塘村塘角组村民李xx报案,称其于2011年7月份至今,被一个名叫窦xx的媒婆及一个名叫黎秀娇的女子以骗婚的形式骗走人民币17000多元。
(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黎秀娇的出生日期和...(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