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陈**对被上诉人某乙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支持上诉人陈**增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和新近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14890元。二、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情形,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某乙医院仅承担60%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据此作出的判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2023)鄂0606民初****号**审民事判决(p12)“关于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重庆市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14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