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霍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财保霍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保霍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123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将原告位于霍山县黑石渡镇清潭沟村六万寨组**号处的三间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投保了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20...(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