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12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29504元、违约金30000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ftth)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施工供应商,在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项目承担具体通信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双方确定了施工工费定价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质量、工期进度及违约责任等内...(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